文档介绍:民事上诉状上诉人( 一审被告) :九组。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六组。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市人民** 作出的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人民** 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 、一审** 虽已认定共获得土地补偿款 元,但是,上诉人只领取了 元(分两次领取,金额分别为 元和 元),余款 104608 元被上诉人、领取。根据一审** 认定的事实(因家庭分家,以、、、人份额单独为一个承包户)和政府征用土地丈量原始清册所记载:被上诉人、被征用土地丈量面积为 亩, 说明被上诉人、单独有土地,被上诉人、领取的原本属于王林的土地补偿款 104608 元,应归还给上诉人。 2 、一审** 认为上诉人在 2011 年6 月领取 元时与、征用时间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决书、生效前,这就说明 元土地补偿款属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3 、一审** 认定上诉人自 2009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离婚判决生效时,期间家庭开支为万元。该认定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自 2007 年7月独自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期间子女随上诉人生活,上诉人的家庭开支费用计算期间应为: 2007 年7 月至 2010 年 12 月。所以,除去一审** 已认定的家庭开支费用 2 万元外,还应加上 2007 年7 月至 2009 年9 月期间上诉人家庭开支费用 5 万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先从土地补偿总款中扣除 5 万元后再进行分割。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请求** 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致上诉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文来自香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