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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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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7/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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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有效提高执法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执法车辆的作用。从根本上确保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单位院内),由办公室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管理进行监督,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出现执法车辆上路的情况。第二条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第三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维修结束后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维修记录,并做维修备案登记。第四条驾驶员做到文明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如违反交通规则出现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行为,受到交通行政处罚,单位不予报销。第五条驾驶员禁止酒后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除按交警部门划分的全部事故责任外,并扣罚当事人人民币200元。第六条各执法车只作执行公务所用,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经局领导同意,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驾驶员及当事人人民币100元。公车私用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及当事人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单位相关制度执行。第七条严禁执法车辆接送人员上下班,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驾驶员及接送人员各100元。第八条每周星期五由局机关车辆管理人及驾驶员对车辆进行-1-检查。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第九条驾驶员不得擅自把执法车辆交由未经局机关备案、许可的人员驾驶,一经查实扣罚司机及相关人员人民币100元。第十条本单位人员因公(接待等)需要用车时,须事先预约申请,填写外出申请单后,经局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第十一条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每天的出车情况如实填写车辆出勤记录。第十二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局机关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