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高校与学生教育管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姓名:马堃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陈锦红
20100512
摘要高校与学生间的教育管理纠纷是指在高校和学生间教育管理关系成立的基础上,高校之教育管理权与学生之受教育权等相关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确定所导致的双向性的不协调或对抗行为,并且需由第三方介入将其解决的状态。我国教育管理纠纷的常态形式主要是违纪处分类纠纷和学位管理类纠纷,由于其产生的原因和特征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也呈现出不同的需求。目前,我国教育管理纠纷可供选择的解决机制有学生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种,但这三种机制在实际运行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教育管理纠纷的解决遭遇重重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高校法律定位的模糊、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立法保障以及当前高校管理体制的问题。因此,教育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亟待整合和创新,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构建教育管理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我国教育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从实践和理论上为教育管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比较成熟的社会条件和理论支撑;域外解决教育管理纠纷的实践,也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构建教育管理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区别救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非诉讼程序优先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包括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提倡教育和解制度、构建教育仲裁制度和确立司法审查机制四种。在进行制度建构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制度间的衔接和协调,遵循申诉前置、或裁或诉、和解贯穿始终、司法最终保障的规则,使之构成一个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整体。关键词:教育管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学生申诉我国高校与学生敦育管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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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滦髀选题背景与意义.√獗尘.√庖庖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和诉讼三种,但三种路径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其纠纷解决功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最常用的是学生申诉制度,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对学生申诉制度作具体化的规定,没有严格的申诉程序,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申诉受理机构以及时效制度、管辖范围等,常常使学生申诉“无门”。且由于学生申诉制度法律性质不明,缺乏与其他救济制度的有机衔接,申诉处理结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教育申诉陷入尴尬的困境,往往只流于形式。另外还有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也面临着十分棘手的问题:复议制度仅将被申请人限定为教育行政机关,而不是学校,其范围一般限于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也是针对教育行政机关设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只明确规定了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救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至于民事诉讼,我国民事法律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国外也没有将受教育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情形。这就造成教育管理纠纷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既得不到宪法的救济,也得不到民事救济。由于教育管理纠纷往往会涉及到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领域,交织着教育学和法学理论问题,且往往是多种权力与权利相互冲突的集中反映,处于十分复杂的共生状态,将其进行准确的归类也是十分困难的,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都难以胜任,这就导致了我国现行的学生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都难以对越来越多的纠纷提供良好的解决机制,教育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亟待完善。本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上而言,本选题不仅是对具体纠纷解决机制的丰富和发展,也将对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思路。教育管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是对具体纠纷解决机制的丰富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管理纠纷层出不穷,教育管理纠纷的解决对于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尚未建构体系化的教育管理纠纷解决机硕十学位论文
文献综述制,如教育仲裁制度、教育和解制度等非诉讼的教育管理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并未实现。本文的研究旨在针对构建多元化教育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对教育管理纠纷解决的价值及具体制度的建立等问题,围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制度,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和衔接,考察各国相关制度及学说,进而提出作者的观点。在运用的研究方法上,在文章的逻辑结构上都注意到了具体的纠纷解决制度运用在教育管理纠纷中与其本身的共性之间的关系,在对教育管理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究的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本身。教育管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是对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丰富和发展。随着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