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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分类上课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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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分类上课讲义.ppt

上传人:yuzongjuan7806 2020/7/10 文件大小:2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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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分类——(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开证行要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UPC6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对此,《UPC6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对出口人来说,其取得了银行信用,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他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正因为如此,信用证才在国际贸易中被如此广泛地使用。信用证的种类按照《UCP600》第3条的解释,即使未作明示,信用证也是不可撤销的。在此基础上,信用证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与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但也可以由其他银行担任。非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除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SightPaymentL/C),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C)、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L/C)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指在开证行承诺在受益人交单一定时期后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者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或)单据的信用证。(TransferableL/C)与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L/C)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特别规定它是可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可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使其全部或部分供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付。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累计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几个部分转让,即同时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将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只限于本人使用。(BacktoBankL/C)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原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行开立的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商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要通过第三国商人以此种办法沟通贸易而开立的。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到期日可较原证规定的提前,金额和单价可较原证规定的减少,但是货物的质量、数量必须与原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