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传媒学院新闻系课程《传媒伦理与法规》课件第一讲传媒伦理、道德、法规的复杂性和现实操作
一、合情而不合法
二、合法而不合情
三、不合情也不合法
四、情、理与法之间的平衡
五、合乎情、理、法的新闻观
主讲教师:刘茂华
我们先回顾这一件在当年引起巨大轰动的新闻:
一、合情而不合法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问题:张金柱的死与媒体的声讨有什么关系?这样的报道与传媒伦理、法规有没有冲突?
进一步提问:民情舆论对于国家刑事司法正义与否具有重要影响力,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人云:“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在现实生活中,民情舆论影响刑事司法的实例屡见不鲜,对于实现司法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是否都是发挥了“正义”的作用呢?
我的观点:合情但不合法
我们对比一下,类似的新闻,如果在西方发达国家发生,他们怎么看待和处理?
纽约3名警察50枪射杀准新郎竟被判无罪/图
2008-4-26 中国日报
新闻摘要:美国纽约3名警察在2006年曾向一位手无寸铁的市民射击50枪致其死亡,而遇害者当天本要举行婚礼,纽约皇后区地方法院4月25日竟然宣判3名纽约警察无罪。
资料图:被害人肖恩-贝尔一家
站在法律角度分析贝尔的错误:
,米国的夜场那个乱啊!我接触的米国人对中国夜场的保安彬彬有礼很是奇怪,说美国的CLUB保安非常蛮横,我们当时讨论可能就是美国的夜场太乱,保安不蛮横根本镇不住,跑题了。老话说:吃亏就吃亏在嘴上,放那句废话有什么用?招来杀身之祸。
,套用葛优的台词就是:别动!美国警察真开枪!既然已经是三进宫的人了这点道理都不懂?肯定是喝多了,没准还可了点药。
,警车亮明身份开着警灯警笛你还敢撞,只能证明他活腻歪了。开车撞击警员属于可预见性的即时的致命威胁,达到了动用致命强制力的标准,另外:标准操作程序(SOP,相当于条例)规定中嫌犯逃亡过程中开车撞击警车企图拘捕,采取shoot to stop是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