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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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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11 文件大小: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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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如何管理农村宅基地呢?下面是带来的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滋办法。第二条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各级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r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第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条县级政府应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县(市、区)、乡(镇)、村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第八条对当地名、特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应切实保护,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的基地和菜地。第九条县级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负责统一规划,开发治理。开发后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其审批权限:一千亩以下的,由县级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市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第十条烧制砖瓦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从严控制,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烧制砖瓦和其他取土、取沙使用的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复垦,恢复利用。凡取土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复垦的,应向国家缴纳复垦基金,用于组织土地的复垦利用。具体规定由政府制定。国有土地复垦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安排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复垦后,由原所有单位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一条因开发利用地下资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减产的土地,开发单位应根据塌陷程度和减产情况,付给受害单位或个人平整土地费和减产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对造成绝产的土地,开发单位应予征用。征用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单位、被征地单位和邻近的乡(镇)、村进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第十二条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连续耕种的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根据耕种单位或个人的生产投入、耕种年限和经济效益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每亩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亩年产值的四倍。第十三条承包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集体或个人,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对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缴纳土地荒芜费,用于恢复与培肥地力。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政府备案。连续荒芜二年以上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收回使用权。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土地管理机关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时,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划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山岭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请,各级政府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征用、划拨耕地(园地、藕塘、鱼塘、苇塘、苗速生丰产林,视同耕地,下同)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二)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市政府、地区行署审查,报政府批准;(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由县(市、区)政府审查,报市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经国务院、政府批准的济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青岛(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烟台(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三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划拨三十亩以下,由所在市政府批准;(四)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政府批准,但征用省辖市所在市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区政府审查,报市政府批准;(五),征用、划拨耕地五十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