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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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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11 文件大小: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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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自2007年10月18日起施行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一)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 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三)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四) 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 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 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五)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六)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七)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八) 综合资料(第一册):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 企业章程;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务份证明;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 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10、 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 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 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 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 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九) 人员资料(第二册):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1、 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 企业改制、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