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辩护词范文篇一:刑事辩护词刑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事件纯属偶然。那天,他在跑业务,车行至武陵山时,被游行的队伍堵住了,他只好下来步行,由于从未见过这种场面,感到很新奇,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拿出手机拍照,稀里糊涂地跟随游行队伍就来到了吉首市火车站货场的铁路上,他先是站在后面,看着很多人打石头,后来受现场气氛感染,想到平时疼爱自己的大伯、小姨、哥哥、姐姐的集资款也将血本无归,一时冲动,也扔了两块石头,其中一块落空,另一块落在武警的盾牌上(见公安案卷73页)。由此可见,龙某跟着游行队伍是因为新奇,后来打石头是因为一时气愤,并不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也没有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其次,被告人龙某的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从被告人龙某的讯问笔录以及起诉书所附的光碟中可以看到,龙某参与了“9〃25”事件,但是龙某并不是这起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也不是积极参与者,他只打了两块石头,而且也没有砸到现场的武警。从公安案卷中的第142、143、144页的情况说明来看,整个事件的参与者一两千人,打石头的也有近百人,龙某个人在其中起的作用非常小,违法情节轻微,造成的危害不大。不符合起诉书据以定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综上,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主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情节轻微,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二、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人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首先,龙某的确是由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民警带走的,但办案人员的“抓获经过”写得模糊,以至于公诉人员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龙某的自首情节。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着实事求是和对被告人负责的办事原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如前所述,龙某从铁路上回去后,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照常上班。2008年9月28日龙某的爸爸在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