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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能源管理暂行条例.doc

上传人:zyl7513565 2016/3/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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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设备、能源管理暂行条例铜行[2000]66 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设备、能源基础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设备效能,确保生产设备正常、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铜坑矿设备、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是依照国家《劳动法》、《电力法》、《节能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铜坑矿实际编制。第三条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反本条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择其较重两项以下予以处罚。第二章设备运行管理第四条各工区、车间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的运行管理规程和责任制度。每台套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保持字迹清晰。未制定或不健全,予以设备单位处罚 500 元。第五条设备操作者应熟悉、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设备性能,经检查发现有不熟悉操作规程仍在岗位操作者,立即令其下岗培训,罚款 200 元,同时对设备单位行政正职罚款 500 元。第六条操作工、司机应对其所操作设备进行例行保养。要求每日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容易松动的螺丝,检查机器零件是否完整,仪表是否干净、清晰等。发现有一项未按规定进行的予以 100 元处罚,并令其按要求立即完成。第七条设备运行当中,操作工、司机应集中精力开机,不准脱岗或瞌睡、开小差,违者每次扣罚 200 元。第八条主要生产设备(如提升机、水泵、压风机、索道驱动机等)操作工、司机应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若记录不全或未能做到现场交接班,检查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 500 元。第九条严禁无证操作设备,违者处罚 1000 元,若因无证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则应如数赔偿修理费,并视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分。造成重大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违者罚款 1000 元,造成重大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按本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罚。第三章设备点检管理第十一条各工区、各车间应按矿设备点检制度要求,确定点检项目、方法、标准、人员、类别,未建立的单位,予以 500 元处罚。第十二条点检人员应认真做好每日的设备点检工作,将点检中获取的各种数据、信息、记录,填入《点检作业卡》,填写不规范、漏项则予以 100 元处罚。第十三条各单位主管设备的领导应每天应对《点检作业卡》签阅,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并将《点检作业卡》交专人保管存档。未按规定做,予以 100 元处罚。第十四条设备配套的钢丝绳,如提升机、起重机、索道等,用绳单位应按规定安排人员定时对绳径、磨损、断丝、锈蚀情况进行检查、测量,发现异常情况应向业务部门汇报。未按规定执行的予以 100 元处罚。第十五条每月由矿安全科组织机动科、供销科及相关的各工区、车间对提升机、索道钢丝绳“会检”,并鉴定。会检单位每缺席一次予以 100 元处罚。第十六条因点检工作不认真、细致,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故障隐患不能及时发现,造成设备故障扩大、停机直接影响生产的,发生一次予以设备单位 500 元处罚。第四章设备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对所管辖的设备应按照《设备能源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应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保存、管理。未建立技术档案或无专人管理的予以 200 元的处罚。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将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包括更换零配件、磨损情况,大、中、小修,各种安装调整参数、更新改造、改型、设备事故等) 按时间顺序记录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