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浅析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摘要]:随着互联网对人类生活空间的逐渐渗透,发端于网络空间的侵权争议日益增多。网络空间的无形性、虚拟性、无边界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征,向传统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使传统的侵权地域管辖基础发生动摇和侵权管辖区域变得无法确定。为了明确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在网络版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应以服务器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交互式网站的管辖权应结合“有目的利用”的原则确定;在网络诽谤侵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可视诽谤信息上载地为侵权行为地,并适用“最低联系”标准,由依诽谤信息“故意指向”的法院地确定;在网络商标和域名侵权管辖权的确定方而,通常情况下可能照“最低联系”的方法[关键词]:网络空间,侵权,管辖权・、八刖g进入21世纪,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和影响力渗透到人类的生活中。计算机互联网是一个由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可以说,从来没有一种物体象计算机网络那样,在各方面都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公众的阅读、交流、娱乐乃至商业活动等都越来越多地在网络上进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发生的侵权现象也随之增多。由丁网络空间所特有的虚拟性与无边界等特点,侵权事件发生后,被侵权人往往很难按照传统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之复杂和微妙,向原本纷繁复杂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有必要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进行探讨。一、网络空间的特性探讨网络空间侵权诉讼管辖权问题,首先应当了解网络空间的特性。从确定管辖权的各种要索来看,网络空间具有如下与物理空间不同的特点(注:这里所列举的特点只是那些与管辖权问题有关的特性,并没有囊括全部。):(一) 服务的全球性网络空间是全球性的、也是开放性的信息网络,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充和膨胀,并给人提供诸多的服务。±的任何两个地址之间可以借助一种邮件系统软件而互换电子信件;的物理连接;文件传送协议把文件从一远程主机屮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进行“下载”,或把文件从自己的计算机“上载”传送给远程主机;电子公告牌可以使网民互相交换信息;BBS可以用来与人聊天,也可以在上面发表文章。网络技术在使最小的企业走进世界千家万户的同时,也使它们面临数不清的相互冲突的外国法及管辖权问题。(二) 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缆线和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际协议提供了“远程展示"(telepresence)或地域延伸(geographicallyextended)分享分散资源。一个互联网用户可以用网上连接进入计算机,得到信息,在世界各地控制各种设备。这些电子连接对用户是完全透明的,当一个在线用户想在网上得到信息或服务,其本地计算机向远程计算机服务器请求进入,远程计算机可以根据其计算机的标准同意或拒绝请求。只有当申请同意后,服务器才会提供信息给用户的计算机。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是物理空间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乂不同于物理空间。(三) 无领土边界特性网络空间没有以领土为基础的边界。信息可以从任一实际位置传输到另一位置,使相互之间不认识、也不知道另一方实际位置的人可以交易。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全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地理区域距离缩短,相互之间渗透加快。网络空间完全破坏了法律上有意义的地理位置和实际位置之间的关系,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成千上亿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扰乱了建立在实际空间边界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对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挑战。(四) 管理的非中心化特性网络资源是通过共享协议进行规范的。由共享协议定义的媒体与其他媒体截然不同。互联网是一个网络交换信息包,只要宽带允许,来自不同资源的信息包可以共享同一频道。信息包通道没有集中控制,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互联网没有控制中心。[1]从技术的观点看,每台计算机独立运行。从管理的观点看,每个节点都是自治的,仅对自己的系统管理人作出回应,没有一个中心机构操纵网络的使用,加入网络没有人需要允许,当系统出问题吋也没人可抱怨。因此,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所以,在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