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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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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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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6 号)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 2002 年 12 月 1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2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2002 年 12 月 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 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 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 各项要求科学合理, 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 下同)﹑审批﹑编号﹑发布。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 4 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 8 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 1 )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 12 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第十一条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 ),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调整的, 应当通知有关技术委员会实施调整。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有关技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第三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第十三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起草工作,督促工作进展,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 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 以及“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 分送本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有关制造企业﹑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五条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