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叙明罪状解释原理研究一般认为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超出罪名范围,对具体犯罪特定构成要件独立进行的相对详细描述。例如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罪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最基本和最多的罪状形式,具有表现形式多样和内容相对复杂、丰富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涵义,很大一部分就是针对叙明罪状而言。因此,如何把握叙明罪状的解释原理,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的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1/view-、同一构成要件并列要素之间的关系明确叙明罪状中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并列要素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解释罪状和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首先要对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并列要素进行准确识别,然后再确定他们之间在认定犯罪中的相互关系。(一)对叙明罪状中同一构成要件并列要素的识别在刑法分则的叙明罪状中同一构成要件的并列要素并不少见,如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罪状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依宁认为:“把选择的构成划分为单独一类的实际意义在于:这里,对于刑事责任的根据来说,需要具备的并不是法律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因素,而只是这一些或者那一些因素。”他还认为在选择的犯罪构成中,要选择的构成要素不仅可能是行为和结果,而且还可能是犯罪构成的其他因素,如行为方法、犯罪环境、犯罪动机、犯罪主体。此外,选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条文中并不一定都直接指明选择的编撰上的用语“或者”一词来表达,还有可能用“和”、“以及”等词语来连接。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叙明罪状中,同一构成要件并列要素之间最为常见的连接方式是“或者”和“、(顿号)”,如刑法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罪状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但也可能使用“和”、“以及”等词语来连接罪状中可供选择的并列要素。如刑法第256条破坏选举罪罪状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判断叙明罪状的几种构成要件要素是并列要素还是需要同时具备的要素,并不能仅仅依靠几种要素连接词的表面含义,如“和”、“以及”在一般文字用语中均是表示同时具备的意义,但在分则罪状中如果是连接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则基本上是表示这几种构成要件要素是并列关系。当然如果以“并”、“并且”连接不同构成要件要素的,则基本上可以肯定二者在认定犯罪时需同时具备,而不是并列关系。如刑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81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罪状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叙明罪状中并列的同一构成要件要素在认定犯罪中的相互关系司法实践中,并列的同一构成要件要素在认定犯罪中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