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罚配置的合理性
论文摘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罪量相对较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在法理上属于特别自首,没有必要删除该免责规定。应当从刑罚配置的合理性入手,给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类似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从而实现最大可能地保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免责规定刑罚配置
2011年5月25日,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部督“”特大拐卖儿童案各案犯作出一审判决。案件中,被告人之一李艳玲向法庭提交的一份请愿书引人注目。请愿书第一条这样写道:“请问检察官、法官,如果我们这种行为是犯法,那么卖孩子的父母和买孩子的父母是否也有罪呢?”豍
这份请愿书直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罚配置的合理性问题。刑罚的配置是罪刑均衡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具体体现,即刑法分则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确认。刑罚配置的合理性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方面,个罪的刑度要合理,即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充分运用刑法原理和立法技术,规定出轻重有别而又合理衔接或交叉的法定刑刑度,在每个刑度之内,设立可供选择的刑种幅度,从而适应犯罪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实现罪行均衡。横向方面,个罪之间的刑度要平衡,即危害性和危害程度近似的犯罪,其法定刑的刑度要大体相同,相近犯罪之间的刑度要协调统一。易言之,个罪之中,要罚当其罪,个罪之间,罪质、罪量、罪害相同或相近的犯罪,刑罚亦应大体相同或相近。
一、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罚配置的疑问
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对妇女、儿童的收买行为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拐卖行为。第二,为什么收买行为有免责规定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无类似规定。针对第一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给出过这样的解释:本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轻,并且幅度较大。这主要是考虑到收买人收买妇女、儿童多是居家过日子,主观恶性不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运用较轻刑罚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安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迄今为止,并未有官方的正式解释。学界和实务界认为,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一方面为了顺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更好地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限于该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为避免打击面过宽,从而做出了这种免责规定。
二、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罚配置的疑问解析
本文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轻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的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并不全面,两罪的法定刑差异不仅在于主观恶性不深,还在于客观方面罪量的大小不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通常情况下,收买行为仅是一个行为,而拐卖行为则至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从法益侵害上看,单纯的收买行为往往比拐卖行为的危害要小得多,这是不需证明的道理。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犯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刑配置合理。应当加重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刑的理由并不充分。
关于241条之免责规定,笔者赞同学界和实务界观点。但是认为应当对该免责规定作出适恰的解读。原因是,刑事政策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刑事法规应当反映刑事政策,但是刑事法规毕竟不同于刑事政策,二者有各自发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