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论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案件,是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时常遇到又难以回避的事实。一旦发生了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教学秩序,则是校方应理性对待的重大问题。判断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是否构成法律责任应从法律关系、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方面综合解析。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法律责任
近些年来,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事件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而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管单位,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许多家长和学生也常常将学校告上法庭。本文立足目前我国出现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分析,重点分析了学校应该在这类案件中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赔偿的定义
所谓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赔偿就是指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担负着教育、保护与管理等多重义务和责任的教育机构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而使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有关的人身赔偿的校园伤害案件。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赔偿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的受害人或者致害人至少有一方在幼儿园、小学等教育机构就读;二是伤害案件发生地点在学校或者是发生在学校机构组织的活动中;三是未成年学生受害者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也包括由人身伤害引发的精神或财产损害;、偶然性、群发性以及难以预见性等特点。
二、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不仅是学生在校期间要担负起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发生意外情况不能履行其监护责任的同时,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关系亲密的亲友必须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而学校机构并不在上述法定监护人的行列之内。从学校的职权和责任来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和管理的资格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从上述情况来看,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要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确立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制度,在社会效果的实现上也大多是弊大于利。首先,学校的主要义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如果学校还要过多地承担学生的人身监护权,那就有可能使学校在其主要的教育教学工作上分心,不利于学校履行其教育义务和责任。其次,如果发生未成年校园伤害事故,学生、家长以及社会都会将学校推上舆论的高点,学校将承担过多的诉讼、赔偿等事物,而大量的资金赔偿还可能会使学校的财政陷入困境,势必会影响到其教育教学经费的投入。再次,如果是在学校内部发生的伤害事件,学校可能同时成为案件被害人与致害者双方的监护方,学校必然要承担双重的责任和压力。
从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件所产生的间接结果来看,最终将造成的后果有:一是学校为了减少其责任和经济、名誉损失,势必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降低风险,这就使得学生可能会得不到足够的教学,使其接收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二是学校如果成为学生的监护者,要履行与父母一样的保护义务,就可能使学生深陷父母家长与学校这里两方面的双重过密的保护,学生得到的自由就更少,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三是学校如果要承担更多对学生的监管、保护责任,就可能造成学校人力、物力方面的不足和缺乏,使学校无力进行教育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