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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docx

上传人:caokaishui 2020/7/13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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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一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一般而言,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也主要是折中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在大多数的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又表现为行为人之不作为与未能防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选择,离开了刑法的规定,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难有定论,更不用奢谈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刑法对因果关系的选择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将那些引起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引起一般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当前,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取消了刑事类推制度,于是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刑法有规定的犯罪和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在于对所有的“犯罪”,它不可能都做出规定。[1]对这类刑法上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其引起了极严重的危害结果,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此亦无能为力。此时该行为有立法予以犯罪化的必要,但毕竟不能就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于该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它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就不应该称之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刑事立法对此是否应予以犯罪化,有研究的必要。因此,有学者指出,刑法因果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律性,具体含义是:第一,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刑法的性质,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第二,刑法对这种因果关系进行了选择,由此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这也充分说明了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离不开刑法的规定。(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论文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由此前提出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在于以下三点。首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作为原因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如果将人的一切实行行为均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实质上也是以最广义的行为概念取代狭义行为即危害行为之地位。这种观点在因果关系的意义上,忽视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常识上因果关系的区别,否定了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行为是在法律责任中具有重要性的原因这一特定属性,自然不为多学者采用。其他还有的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行为说成是犯罪行为,或者把刑法因果关系称为犯罪因果关系都是存在缺陷的、不确切的,刑法因果关系中的行为只能是危害行为。其次,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果”不仅限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而且还包含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多义的,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虽然刑法研究的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之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它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仅有为刑事责任之有无提供依据的功能,而且还往往在刑事责任大小之确定方面发挥其作用。因此,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概括为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符合理论和实践需要的。最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并非把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概予以纳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著作从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客观要件的前提出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泛指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