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中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论文摘要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建立在“证据合法性”学说基础之上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的结果。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较为严苛,可操作性差,不能很好地平衡这一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将重大违法作为排除民事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从而能够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进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完善。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然而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同样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项规定即为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之法律依据,它可以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更加规范化。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性而涉及的问题颇为复杂,使得其在适用实践的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争议。因此,本文将根据法律实践经验,通过分析缺陷和比较研究找出完善民事非法证据规则的方法,让这一制度发挥最大价值。
一、民事非法证据问题的引出
依照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达到胜诉的目的,当事人会不遗余力地收集和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当事人在向他人取证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违反法律的规定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非法证据问题便由此被引出。一些学者认为最高院《关于民事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确立,但也有学者认为“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如大多数学者所认识的那样已经确立,恰恰相反,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并没有真正完成构建。”并且主张不必确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运用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来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问题是有必要的,只是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合证据法、合实体法以及合程序法三个层次。豏首先,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一般表现形式,即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这是形式上的一般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为合证据法。其次,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正证据、登记证据等。这种合法性是合实体法。最后,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即合程序法。合程序法的内容又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收集,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的收集过程都有具体的程序规定。除此之外,程序法尚未对证据的提供程序、质证程序和认定程序作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证据具有合法性的表现。
何为“非法证据”?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是指执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搜集到的证据。还有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是执法机关利用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所谓非法手段,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所采取的手段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所采取的手段,换言之,“非法”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