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doc

格式:doc   页数:6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2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
论文摘要审查逮捕阶段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审查逮捕阶段认定、排除非法证据是关键。审查逮捕阶段,应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全面审查证据、加强审查复核力度、建立讨论和报告机制、阶段性风险评估等方法发现非法证据线索,排除非法证据。
论文关键词审查逮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
新刑诉法第54条完善、修改了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非法证据”这一问题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争议颇多。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度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经法定程序查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非法定主体提供的用于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或法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以非法手段提供提取或认定的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非法证据产生于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第二,非法证据的“非法”指就收集证据的方法或程序而言,并不直接解决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学者易延友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都是真实、可靠的证据。或者说,真实性、可靠性本身并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虑的重点。合法性证明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虑的重点”。第三,非法证据的收集主体指特定人员,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非法方法也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犯罪嫌疑人。第四,收集证据的过程或方式所违反的是法律及司法解释,而不是部门规章或取证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非法方法”的界定
刑诉法第54条规定“非法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常见的方法,还包括冻、饿、晒及长时间不许休息、有病不给治等间接的非暴力手段。至于在实践中具体判断哪些情形属于非法方法,应当根据“其具体的手段、程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权利、意志自由和陈述自愿性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其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即考量其违法危害程度应当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相当。
对于通过“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是否需要排除,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将“引诱、欺骗”的方法排除在非法方法之外,究其原因,可能是实践中通过“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与侦查谋略不易区分。但笔者赞成宋英辉、王贞会等人的观点:“对于采用非法的引诱、欺骗方法(如违反法律规定许诺)而获取的证据,或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按照办案人员设想的内容进行陈述而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也应当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证据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例如,赵作海、佘祥林这样的冤假错案中,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取得的嫌疑人认罪的口供。此类非法取证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予强制性、无条件宣告无效。
在侦查、审查逮捕、起诉阶段一经发现非法言词证据,一律不得作为提请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的依据。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