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
论文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盗窃这种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罪,目前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仅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角度,论证网络虚拟财产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论文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
2003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是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迈出的第一步,作为第一件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是2006年1月14日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曾某、杨某盗窃虚拟财产案。因此,虽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下社会所普遍认同的观念,特别是刑法应给予虚拟财产必要的保护,但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盗窃这种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罪,目前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的依据。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能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以一定形式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帐号(如网络游戏的注册号);(2)虚拟金币(如QQ币、人人豆等);(3)虚拟装备(游戏里的武器、装甲、药剂等);(4)虚拟动、植物(如QQ牧场);(5)虚拟游戏角色等。这些形式还会随着社会和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现行法律一直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界定,其主要原因在于虚拟财产自身的属性问题一直没有作出合理的认识和定性。当前理论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不是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明确这一点是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属性界定的基础,其次是虚拟财产作为法律上权利客体所具有的属性问题,这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式,最后一点就是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只有确定了归属主体,才能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
法律上的财产,指的是那些得到法律认可、获得法律保护的财产,包括所有的各种公私财物。网络虚拟财产由于不同于传统的财产表现形式,因此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由网络的性质决定的。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和其他财产一样凝聚了人类的社会劳动,因此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一般的价值属性。虚拟财产被创造出来后,通过交易实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通常意义上网络服务运营商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盈利的工具,通过网络的经营操作,为使用者提供服务;网络游戏玩家或使用者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虚拟财产,获得娱乐享受价值;同时,游戏玩家还可以将虚拟财产进行出售或者转让来获取相应的价值。在这一过程中,虚拟财产不仅作为商品被赋予了使用价值,同时还具有交换价值,已经成为一种商品。
(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及归属
要正确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出认识判断,首先应当考察作为虚拟财产最常见最主要的主体: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只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置于该法律关系中,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运营商付出巨大财力物力的条件下开发的;网络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两者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运营商提供相关服务,而网络用户支付相关的使用费;网络用户要使虚拟财产增加就必须付出大量的网费、时间以及精力。所以说,这些虚拟财产凝聚了人类的社会劳动成果。其次,这些虚拟财产可以使广大玩家获得一种在现实社会中无法体验到的满足、惬意和成就感,而这就是其作为一种精神消费的使用价值,这些虚拟物品在相关的游戏论坛中一般都有相对确定的价格。最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表现为电磁记录,但是玩家可以通过帐号和密码实现占有、控制以及处分等权利。
二、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意义
通常来讲,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通过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研究,不仅有利于规制现实中存在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将盗窃虚拟财产纳入到的法律体系的保护中,而且可以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所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提供有效的指导作用。
,可以有效的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关于虚拟财产的疑难问题。可以明确虚拟财产在刑法的保护范围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通过总结分析当前存在的盗窃虚拟财产的形式和特征,可以进一步明确适用法律问题,特别是盗窃罪在虚拟财产的保护应用,是不是应当纳入到刑法盗窃罪的规制范畴,针对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是不是在构成要件上符合刑法的规定,有没有必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增加新的罪名的形式加大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司法实践中队盗窃虚拟财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