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摘要: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不是随着合同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经常会发生一些不是当事人所愿意看的的事由,这将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是不可能。所以合同的“契约必守”规则被慢慢的打破,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吸收合并了经济合同法的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同时吸收了了许多外国的先进的立法经验。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本文将从违约方是否能够作为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合同解除权是否能用于单务合同、继续性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核诉讼的方式行使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制度。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7-0333-01合同解除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形成权。合同解除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一个有效的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个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义,遵守合同反而成为一种不利的束缚,所以为了从合同的束缚当中解除出来,就可以解除掉这个合同,使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得以终止,这样,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从合同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而,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方面的问题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的行使的主体为当事人,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我们当然的理解为守约方,但是,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我们应该着重关注。契约必守是合同法的基石,但是,按照契约履行合同除了遵守法律的约束之外,更多和还要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虽然有法律的强制约定,但是法律的强制约定很显然的不能适用所有的情形。如果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那么将会导致违约方的意思不自由,极大的浪费社会成本。并且,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合同解除权将更有利于交易的有秩序的发展,如果我们将合同解除权仅仅赋予守约方,那么违约方将不享有解除权,但是又拒绝履行,那么将会导致合同的不稳定,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如果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那么将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对于守约方的救济,依旧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二、合同解除权的客观方面的问题我们从法定解除的条件来看,当然的适用于双务合同,那么是否适用于单务合同呢。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而另一方不负义务的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要是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就单务合同是否能适用合同解除权,我国学术界也有很大的争议。崔建远认为,将合同解除权赋予债权人将更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法律价值,并且可以及时的避免由于债务人的违约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而韩世远则认为,单务合同本身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待给付,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对待给付的合同。当负有对待给付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有损失的时候,直接请求损害赔偿即可维护其利益,所以法定解除权的目的根本无从实现,在单务合同中根本不能发挥出法定解除权应有的功能。笔者认为法定解除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在单务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太大的意义。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方面的问题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明示和默示。明示解除合同相对于默示来说,可能缺乏便捷性,但是相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