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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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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14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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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0年1月15FI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7H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0年8刀5日临夏回族口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碘缺乏危害,保障自治州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及《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食用加碘盐是预防和消除碘缺乏危害最有效的途径,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预防为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综合防治措施。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自治州居民应肖长期食用合格的碘盐。食盐加碘预防和控制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碘缺乏危害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碘缺乏危害防治计划,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工作,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消除碘缺乏危害:(一) 对碘缺乏危害的高危地区居民落实碘盐供应措施,加强碘盐产、运、销全过稈•的监管。对碘缺乏病重度病区屈民全部免费供应合格碘盐,屮度病区居民实行半价补贴。(二) 建立健全可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机制,保证木行政区域内各项碘缺乏危害消除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对严重缺碘的重点人群,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强化补碘措施。(三) 健全防治机构,稳定专业队伍,根据碘缺乏危害工作需要和人群碘营养状况,确定碘缺乏危害的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监测评估、培训、监督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等项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四) 督促各部门落实项H,保障经费,深化健康教育,对各有关部门承担的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第六条自治州、县(市)地方病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预防、控制及其管理工作。根据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碘缺乏危害的健康教育、培训;监督监测碘盐质量、流行病学调查等项n,争取屮央转移支付和其他机构的补碘项n-第七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碘盐市场和碘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査处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违法行为,杜绝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山场,维护食盐的经营秩序,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食盐实行依法专营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相关盐产詁(***化钠含量在50%及以上的产制品)的监督管理,食盐加碘的比例严格按国家(GB5461-2000)标准执行,杜绝非碘盐流入自治州食盐市场。第八条自治州、县(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