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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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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7/14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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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被保证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麻,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貝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屮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Z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1) 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ZU起成立,但开始承扌I!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I」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2) 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在诉讼屮,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问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3) 两者的诉讼时效屮断情况不同《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屮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Z口起六个月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