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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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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7/14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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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危险驾驶罪的本质、构成与界限(一)抽象危险犯的定位及对我国刑法的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通说,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地开拓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言为定。[1]14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该犯罪无需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耍件,法官在适用时,就个案判断行为人是否造成对象处于实质的危险状态。反之,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将对于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方式直接类型化为构成耍件,法官只需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推定危险的存在,是经验性的结果。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立法者认为具体危险犯的行为本身还不足以代表典型的危险,所以附加“致生危险”为确认其危险的客观耍件,来限制其处罚范围。[2]抽象危险犯的设立,通说认为是针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I口I应,从而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化。1986年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著名的“风险社会”理念并建构了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的来源不是基于无知的、鲁莽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分析、推论、区别、比较等认识能力,它不是对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期望于対自然的控制能力能够FI趋完美S[3126现代社会风险的滞后性、突发性和超常规性使得一旦发生风险将酿成难以控制、估量的侵害后果。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O[4]23我国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侵害的反应和报复,还有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重大任务。“因此,从社会安全的角度,立法者应将刑法的防线向前推置,这是丿力史的必然,是每一个公民、团体、社会、国家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应血临的问题[3]33而抽象危险犯中风险类型化的构成要件设置,是对法益的提前而周延的保护,刑法的提前介入契合了风险刑法所昭示的提前保护法益的需耍,同时也符合刑法指导规制民众行为的导向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二)以法学方法论解析犯罪成立耍件和罪质界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耍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条文上分析,只要行为人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在实务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in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构成本罪。但是,刑法在规定犯罪成立条件吋,必然对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进行实质评价。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在判定本罪时必须使符合本罪构成耍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道路安全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的目的得以实现。[5]木罪的成立条件应是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对道路安全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而对于抽象危险的认定一般以醉酒驾驶的酒精含量为标准,但是否存冇例外呢?冇学者认为,在没冇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而不应论罪。[6]本罪第2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于是实践中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亟待厘清。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