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严天明诉农呈俭、农文滔、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ead-547620-1-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6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698号
原告严天明。
委托代理人黄飞,南宁市西乡塘第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粮刚,南宁市西乡塘第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农呈俭。
被告农文滔。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岑彭,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覃颂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勇。
委托代理人韦月成。
原告严天明与被告农呈俭、农文滔、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南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德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腾睿担任记录。原告严天明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被告农呈俭、农文滔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岑彭,被告太平洋财保南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月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天明诉称,2012年12月6日14时30分,原告乘坐韦X驾驶的桂AX5X3X小车行驶至南宁市邕宾立交桥下时,农呈俭驾驶小轿车桂AX0X7X违章追尾碰撞原告车辆,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宁市交警四大队认定,农呈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2年12月7日,到广西壮医医院住院治疗,中西医诊断:1、眩晕、淤血阻窍、脑震荡、颈椎病。医嘱:全休一个月;住院期间陪人一人。2012年12月28日,原告转院到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至2013年1月9日,诊断:颈部软组织损伤,颈椎病、脑震荡等。原告因该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至今未给予赔偿,因农呈俭驾驶的小轿车车主为农文滔,该车投保于太平洋财保南宁支公司,故农文滔及保险公司应与农呈俭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系兴城市XX工务配件厂员工,月工资8000元。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三被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连带赔偿原告以下各项损失:,误工费16880元,护理费2640元,交通费925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农呈俭、农文滔辩称,在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农呈俭已经给了严天明2500元。事故发生是在2012年12月6日,过了一天后原告才去的医院,如果事情发生后真的很严重,那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2、3个小时就应该去医院。所以原告治疗依据的交通事故与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不是同一起事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如果法院认定是同一起事故,那么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不予认可,因为原告当时根本没有受伤;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均应该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意见。
被告太平洋财保南宁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桂AX0X7X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