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暨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暨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保证采购质量,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行组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第二条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进入省、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投标。其中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行政办公、后勤管理设备(含体育设备)文化类、交通运输工具类、新闻出版、图书类、消防、学生用品、文具、服装、粮、油等饮食用品采购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医疗卫生类设备及药品由学校医疗器械、药品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第三条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二章招标第四条由学校组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或搜仪网、学校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发布招标通告,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3家以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被邀的法人或组织也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第五条一般情况下,学校采购都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平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三)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竞争性采购谈判,供应商不少于3家。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负责人向专家、成员宣布谈判程序、内容、合同的条款,以及成交的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服务以及报价最低等要求,集体研究、表决,从符合相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为唯一专门代理,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第九条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由相应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让其报价(报出的价格不得更改)。询价小组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服务以及报价最低等要求,集体研究、表决,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十条凡需招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首先由用户单位在通过相关部门项目论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包括购置时间、要求和技术参数等,并配合相应的管理部门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相应的管理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交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人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