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围见附件1和附件2。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机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技术规、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计算设计技术: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七)劳动力计划: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书。编审人员: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容、验收人员等。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危大工程涉及分包单位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三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