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隐患细化分级标准高安煤矿2017年5月安全管理类:一、A级隐患:安全管理类: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2、未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3、特别严重“三违”行为,如扒跳车、违章坐皮带、关键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章携带火种入井的;4、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火单位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的。一通三防类:1、 瓦斯超限作业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2、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3、 开采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或躲炮位置、距离、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预测(效验)而擅自生产或超采超掘的;瓦斯抽放钻孔、防突措施孔或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中弄虚作假的;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的;突出工作面使用风镐、手镐作业的。);4、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或出现循环风的;工作面风量不足而安排生产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6、巷道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通风系统;■■■■ie.■■■■、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以后,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措施而组织排放或“一风吹”的;8、不按规定进行反风、防突、防瓦斯、火灾演习的;9、故意使瓦斯监测仪器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10、井下电气焊不按规定编审安全措施的;11、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员)私自外出处理灾害的;1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采掘类:1、采掘作业、巷修作业无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措施的,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2、采掘工作面过断层、老空,挑顶、卧底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未编审安全技术措施的;3、采煤工作面初放、收尾、安装、拆除工作没有制订措施或未按措施严格执行的;4、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5、超层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6、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7、巷道贯通、过巷、过地质构造带未及时预测预报的。机电运输类:1、主副井提升、主斜坡运输未按规定配齐安全装置而运行的;2、供电系统不按规定定期试验、整定、检修的;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弁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防治水类:1、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2、未按规定进行防水灾演习的。二、B级隐患:安全管理类: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物的;2、酒后入井、班中睡觉的;3、盗窃、破坏“一通三防气“防突”设施和电气保护设施等安全设施的;4、未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