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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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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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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更新时间: 2011-04-12 11:30:5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 — 2000 ) 及有关档案管理业务建设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与预算) 、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及后期管护各阶段所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项目档案管理单位。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档案负总责,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档案室, 落实专(兼) 职档案人员,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制度, 明确项目实施管理中档案管理有关要求, 及时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登记造册。第三章项目档案的归档第六条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应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移交并履行审核签字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上报。第七条项目实施档案归档时间, 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进行收集、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 一个月内应完成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八条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项目建设主要过程的文件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均属于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 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现场踏勘、立项审批、规划设计与预算、招投标等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二) 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三)施工文件。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文件。(四) 检查、竣工验收文件。在项目检查、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五) 后期管护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后期管护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六)后评价文件。在项目后评价阶段所形成的文件。第九条归档质量要求(一)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二) 归档文件的内容、形式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及省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与预算、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三) 归档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系统, 与项目实际相符合。(四) 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 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五) 归档文件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耐久性强、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图纸为计算机出图。(六) 与规划设计图纸完全一致的完工项目, 可直接在原规划设计图纸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不需另行绘制。(七)归档的声像资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第四章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设立符合要求的档案室, 并为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配置必要的档案柜架、微机、声像器材、空调等基本设备设施。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并按照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基本情况表。第十二条项目档案资料应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进行科学分类, 应当保持前后一致, 不得随意改动, 使其具有稳定性。第十三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全宗卷, 以积累本单位的分类档案、交接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