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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所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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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所属.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16/3/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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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前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所属的华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于 2004 年6月 18 日挂牌成立。负责广州、福建、海南的成品油(汽柴油)市场开发与销售业务,是华南市场上运用多种渠道和方式组织资源、保障供应的主要油品供应商, 管理中国石油 BP 江门石油有限公司、海南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我国燃料油市场中, 广东省是全国燃料油需求量最大的省份。在进口方面, 2004 年和 2005 年广东省的燃料油进口量接近全国的三分之二,扩大成品油和燃料油库容规模、提高经营能力,不仅有利于扩大中国石油的市场分额, 而且可以加大对国外石油资源的利用, 从而起到缓解广东省及华南地区以至全国石油资源紧张的供需矛盾。基于以上考虑,华南公司拟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栏岛临港工业区的油气化工品码头仓储区建设大型油品物流仓储项目。项目的主要功能和市场目标是燃料油、成品油、液化气、化工品的商业中转、商业仓储、转口贸易,市场目标是服务华南及其周边市场,为华南地区的成品油和燃料油供给提供保障。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座库区和码头工程,其中火车装车区属二期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库区总库容约 120 ×10 4m 3,设计年周转量为 1054 × 10 4t /a( 一期为 758 × 10 4t /a), 周转、经营的物品包括:奥里乳化燃料油、燃料油、成品油(柴油和汽油)、液体化工品(对二甲苯、烷基苯、乙二醇)、 LPG 等。码头建设 5 个泊位,共占用两岸线,码头水运进出的总吞吐量为 1723 ×10 4 t/a 。另外在库区内配套建设汽车装车栈台、油气回收系统、输送泵棚、计量站、阴极保护站、消防站及泡沫站、污水处理场、事故排放池、应急发电站、变电所及配电间、氮气系统、化验维抢修、综合办公楼等辅助生产、生活设施。项目库区部分占地面积约 39 公顷, 项目总投资约 20 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98 年第 253 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中国石油华南(珠海)物流中心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1 总则 评价目的与原则 评价目的(1 )通过现场调研、遥感影像分析、资料收集等手段,查清区域环境特征、主要环境限制因素、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背景状况。(2 )通过工程分析,明确本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排放强度, 分析环境污染的影响特征, 预测和评价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应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3) 论证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及清洁生产水平,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建设及生产阶段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和建议。( 4 )论证项目选址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及该项目对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符合及相容性。(5 )分析本项目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通过上述评价, 论证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 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为新建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评价原则( 1 )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珠海临港工业区规划、珠海港口功能区划等开展环评工作。评价工作坚持政策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 实事求实和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2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3) 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一控双达标”、“节约用水”的原则; 针对拟建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补救措施及建议; ( 4 )尽量利用现有有效资料,避免重复工作, 结合类比调查和现状监测进行评价。 评价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月 26 日公布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年9月1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 年5月 15 日修正施行);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 7年 3月 1 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 年 12月29 日修订, 2005 年4月1 日起施行);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 年 4月 1 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 200 2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