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治理学院《保险学》课程论文姓名:姚婧婧学号:20141000681班级:088141任课老师:张意翔二零一七年五月零一日案例一案情介绍赵太阳和马红梅结婚23年左右育有一儿子赵富帅,但两人已于2016年协议离婚,且儿子赵富帅离婚后由母亲马红梅扶养。离婚2年后赵太阳与李美丽再婚,由于两人没有孩子,李美丽又十分喜爱赵富帅,于是,2017年1月,以母亲孩子的身份为赵富帅投了一份人身宁静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保险条约已经生效,受益人指定为其父亲赵太阳。同年6月份,22岁的赵富帅由于参加合在实****公司组织的外出运动,因颅脑重度受伤在车祸中身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尚未指定受益人。事故产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视察。该案例有两个争议点:(1)李美丽购买的人身宁静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将20万元的保险金赔付给赵太阳?(2)该公司认为该赵富帅并未指定受益人,而保险费又由公司包袱,那么保险金理应赔付给公司。那么该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得到的10万元保险金应该属于谁呢?理论阐发(1)本次案例中,李美丽与赵富帅之间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他们之间并没有存在执法上的扶养、赡养大概扶养干系。赵太阳与马红梅离婚后,儿子赵富帅被判给母亲生活,所以李美丽就不享有保险利益,因此,该条约是无效的。但是赵太阳提出,他是赵富帅的亲生父亲,他们之间具有执法干系,所以应该具有保险利益,那赵某是否就可以得到这20万元的保险金呢?案件经过审理后,赵太阳并未得到这20万元的赔偿金,因为在本案中,赵太阳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虽然在投保时取得保险人同意,但条约上的投保人是妻子李美丽,而不是赵太阳。所以只能认定该条约是无效的。(2)公司为员工投保,公司无法成为受益人的得到保险金。首先,公司没有赔偿请求权。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一旦产生保险事故,该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条约的赔偿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享有;其二,公司没有直接指定或变动受益人的权利。凭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通常是亲属或其本人,不可能是公司;其三,公司不能作为受益人。三、执法条款(1)凭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大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的执法上认可的利益。”(2)凭据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受益人的制定明确规定:“投保人为其与劳动干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3)保险规矩定,保险条约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大概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配偶,子女,怙恃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会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分派。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保险金应该在第二顺位继承人之间分派。案情阐发凭据该案例,因为投保人李美丽与赵富帅之间没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条约无效,赵太阳不能得到20万的保险赔偿金。投保公司虽为投保人但不可能得到这笔10万元保险金,因凭据保险规矩定,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将以遗产的方法让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保险金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