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为逐步实现对各级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职责与任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在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的组织指导下,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标准,执行部中心的有关规定,保证鉴定质量;
(二)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三)负责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负责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五)负责汇总鉴定考核成绩,并报部中心备案;
(六)协助部中心办理证书,并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发给鉴定合格者;
(七)负责向部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组的工作做出评价;
(八)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咨询服务的工作;
(九)参与推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竞赛活动;
(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部中心的监督、检查、指导。
?  条件与标准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验仪器和基础设施等;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合格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 原则与审批
(一)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其职业技能鉴定水平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一工种鉴定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劳动生产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不宜多设、滥设。原则上一个省、市只设一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除外)。
(二)申办手续: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工学院、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均可由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三)审批程序:部中心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则,采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竞争、择优定点的方式,实地考察后提出意见报部人事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工种的专业范围、等级,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标牌、印章和考务管理软件。
?  领导与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在部中心的组织、协调、指导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包括:各省、市、自治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省、市、自治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职业技能鉴定站下设的各报名点接受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领导,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报名等项工作;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