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滨政发〔2007〕5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政府对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路桥、环卫、园林绿化、综合布线)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3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50元(路桥35元、环卫4元、园林绿化6元、综合布线5元),管网建设配套费80元,其中供水15元、供热30元、供(燃)气15元(每户最高800元)、排水20元。二、征收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的征收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专项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向控制,专户管理”,即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环节把关控制,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系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及建设许可申请,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规划放线前,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具《滨州市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通知书》,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此通知书连同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申请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 、征缴数额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建设项目申请人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门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设面积和缴款收据办理有关手续。,由规划、建设、财政三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应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部分予以补缴。未足额补缴的一律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四)新建设项目申请规划立项许可证时一次性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设项目,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和供(燃)气配套设施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的,可免征相应的分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旧城区老建设项目凡申请使用集中供热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使用集中供(燃)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址上改建、扩建的,其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七)房地产开发商已向购房者收取的房价中已包含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开发商负责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房者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使用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建设。 ,根据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编制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和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 ,结合城市建设资金安排的综合情况,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