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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交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21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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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鹤大高速公路宁安至复兴段(省界)辅道工程宁安境内辅道工程建设项目NF3合同段质量技术交底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本制度。第一章总则一、 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 凡是在本工程项目部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三、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建筑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四、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施工、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坍塌造***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施工队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六、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七、 发生建设工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八、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建设工程项目。本制度的内容应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和落实。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制对本职责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分管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单位的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一、 主管部门的职责:(一) 、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及相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二) 、负责对公司建设项目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三) 、实施对项目下属单位和从业单位的资质、资信监督管理。(四) 、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二、 质检员质量责任:(一)、质检员的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分管的建设项目的质量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三)、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建设部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