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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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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doc

上传人:mkjafow 2020/7/22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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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重点笔记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 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 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监护一般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指定监护有两种: 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经指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中“满2年”的起算点: 1)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间有先后顺序之分。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注意民法通则34条关于半年的规定不再适用)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下落不明满4年)和3个月(因意外事故) 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者原告参加诉讼。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要注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无任何期间经过之要求。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期。宣告死亡究竟属于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与宣告日期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还原物 1)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2)上述情况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只需要“合法”即可),第三人无返还义务上述3项的情形下,原依法继承取得原物的人,应负返还原物(种类物)或者适当补偿(特定物)之义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负有两项义务: 1)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