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理解: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所体现。⑵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混为一谈。如立法原则中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司法原则中的以事实为依靠,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⑶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二、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确立和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感,顺利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制定各项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时,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并反映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它可以弥补环境保护法具体条文的局限性。基本原则概括性较强,而具体条文局限性较大,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如果碰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进行处理和解决。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即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该原则的提出与发展1973年第一次环境工作会议——1989年《环境保护法》——2005年《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里约宣言》“不存在抽象意义的发展权,发展权总是同环境对它的容忍有关,是对发展权的正确阐述。”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案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签订《布达佩斯条约》在多瑙河上修建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将河水截至两条运河后回注于多瑙河。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生态效益高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1989年,匈牙利宣布在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充分评价之前停止执行该工程。1991年捷克决定继续建设该项目并单方面将近2/3的多瑙河河水截引至其领土。1992年10月,匈牙利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国际法院本案判决书140段:“通观历史,人类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一直不断地干扰自然。人类过去从事这种干扰时从不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由于新的科学知识和日益认识到以欠考虑和未减缓的速度从事这种干扰对人类——当代人及其后代所带来的危险。可持续发展充分表达了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需要。……对本案而言,双方都应重新审视盖巴斯科夫电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它们必须为多瑙河故道和该河两岸支流所释放的水量找到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