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制改革与企业财务管理税制改革背景税制改革内容企业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税制改革背景背景: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七部分第20条,对财税改革作出如下描述:“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2003年中国财税发展高层论坛,国家税务总局长谢旭人指出,当前税制需进行七个方面的改革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步推进价格和财税改革七项税制改革的内容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出口退税改革影响及对策降低退税率的影响增加成本,降低出口竞争力企业减少使用国产料件,转变贸易方式影响吸引外资对策三家分担上游企业、下游企业、本企业压低收购价格提高出口价格调整商品结构调整贸易方式和经营方式出口退税改革的影响和对策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影响可能出现地方拖欠退税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抑制出口扭曲外贸结构国家支持政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技改和研发贴息出口帐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加工贸易保税监管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出口退税罪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0号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欺骗手段”是指: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做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界定:“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退税款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情节界定:“其他严重情节”指(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