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条款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当中。一、对无权处分合同及《合同法》第51条的争议现状(一)争议现状对无权处分这一问题及《合同法》51条的理解及重构,理论界的争议一直存在。有学者认为第51条是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定,有学者则认为该条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也形成了无效说、完全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但这三种观点也都有其反对者:无效说的反对者认为,无权处分不一定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有符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而且在《合同法》分则中对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就否定了无效说;完全有效说的反对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应区分善意与恶意,对于恶意相对人不宜对其适用完全有效说;效力待定说的反对者颇多,反对者们认为效力待定的情况下给予了权利人极大的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B笔者赞同效力待定说反对者的观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使得相对人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利益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交易安全。立法应避免这种使当事人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局面。二)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从立法原意来看,第51条的基本逻辑应是:1、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2、在事后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合同,按照生效的合同履行规则,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应当正常履行该合同;3、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按此理解,加上第51条是规定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该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而非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对权利人、相对人及交易安全的影响考虑到对权利人的保护、效力确定下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如果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加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那么无权处分合同自然有效,合同相对人不用处于等待状态,无处分权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且可担保原权利人不会对处分物提出权利,这样对原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都有利。如果权利人未对无权处分行为加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那么要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即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无处分权人没有处分权,而恶意则为明知或应当知道。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处分物。王利明教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崔建远教授则认为其适用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笔者同意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合同有效与否,相对人都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处分物,只要其适用符合一定的条件。《物权法》的颁布不仅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