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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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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Page 1/ 13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 0年5月25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 2年1月21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 4年6月28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5 年 7月 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3 年 11月 30 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项目经营第五章企业信用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Page 2/ 13 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普通商品房建设,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支持建设经济、适用、节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发展成品住宅, 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第五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县( 自治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工商、发展改革、规划、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向城乡建设主管部 Page 3/ 13 门申请暂定资质; 暂定资质到期后, 根据国家及本市房地产企业资质要求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有效期或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暂定资质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 企业章程;(四) 验资证明;(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 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七)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续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不予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 企业章程;(五) 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Page 4/ 13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财务、信用管理、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以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七)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 一级资质, 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转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 二、三级资质, 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 四级资质, 由企业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 应当每三年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第十三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定、检验资质等级、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或者延续; 不予核发或者延续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 一级资质开发项目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