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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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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7/25 文件大小:1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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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监管职责]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级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九)其他监管事项。第六条[市级监管职责]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三)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四)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五)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六)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七条[县级监管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三)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四)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三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八条[管理机制]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第九条[申请原则]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自愿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专家基本条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一条[征集方式]评审专家征集采取定期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期征集的重点专业或者组织开展专项征集工作。定期征集时间为每年3月份上半月、9月份上半月。第十二条[申请专业]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并选定到最末一级,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申请1个评审专业。第十三条[申请材料]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