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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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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7/25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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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岱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岱法(2012)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促进办案质量提高,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本院办结的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及卷宗装订质量等进行的检查和评定。第二章评查方式和范围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第四条常规评查,是指对每月归档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及案卷装订质量进行评查。第五条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专门性评查。第六条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评查。主要包括: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4、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5、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第三章差错评定及责任承担第七条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错误以及案卷装订方面的错误。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依据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依据一般差错情况及是否属重大差错,评查结果又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八条差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员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以及案卷装订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差错责任根据差错的性质、责任人员的过程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第九条差错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及后果承担。1、程序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差错由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重大差错,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成员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相关程序问题发生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2、实体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院、庭长意见作出的决定,发生错误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3、执行方面的差错,由执行承办人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4、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由书记员、主审人、审判长、审核签发人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5、卷宗装订方面的差错,由书记员、主审人承担同等责任。按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定,第1、2、3项中所涉的评查项分属不同部门负责的,差错责任由相应部门的责任人员承担。第十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级:无重大差错和一般差错;良级:存在两个以内(包括两个)一般差错;合格:存在两个以上一般差错;不合格:存在重大差错。第十一条案件因下列情形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