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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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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doc

上传人:AIOPIO 2020/7/2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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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精神,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第三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第四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第五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的经费开支和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等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勤工俭学经费管理办法和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以及校长委托的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五、教代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的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第八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审议通过有关分配和规章制度方面的重大问题,需教代会和校长双方认可,方能公布实施。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十条   凡是本单位按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可当选为教代会的代表或成为本单位教职工大会的成员。第十一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处、室、厂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工、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不得少于60%,教代会代表可按选举单位(或若干部门)建立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本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