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2012年6月讨论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及浙树教〔2008〕1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根据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及《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和《浙江树人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稿)》(浙树办教〔2010〕63号),特修订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坚持分类别考核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教师教学考核的客观、公正、科学性。二、考核范围与考核时间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一学年内承担本院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实验教师和行政兼课教师)。外聘教师仅考核学生评教指标。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一)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3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面各分设若干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的分值为所属二级指标分值之和。详见附表1。1、教学工作量——指由教务处或生环学院下达的讲课(辅导)和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包括经校教务处认可的第二课堂(学生科技竞赛、等级考试等)活动辅导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的最低要求,以《浙江树人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实施办法》(浙树大人[2010]2号)为准,即教授216当量学时,副教授288当量学时,讲师、助教360当量学时。未达到最低要求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科研编制教师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不上课原则上不得评A。2、教学效果——包括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工作方面的奖惩及指导学生获奖三部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及部门评价三方面组成。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浙树大教[2006]131号)规定,在教学质量评价中学生评教的权重为50%,专家评教30%,部门评价20%。“教学效果”的最低要求为550分,未达到最低要求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3、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奖励指教材奖、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有关奖励。教师能正常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满分时得40分;继续完成其他教研教改任务时,按量化评分表继续加分。“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最低要求为:教授100分,副教授80分,讲师60分,助教40分,未达到最低要求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二)行政兼课教师:全职在学院管理岗位工作并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行政兼课教师应积极承担本学院本专科(不含成教)的课堂教学任务并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按学校规定,行政兼课教师上课一般不得超过4课时/周。由于工作性质所致,对行政兼课教师的考核只考核“课堂教学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