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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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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7/26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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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8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衡政发[2011]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民办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民办学校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理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关系。目前,我市部分民办学校属家族化管理,董事会缺失,民主与监督机制缺失,管理体制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学校自身发展甚至社会稳定。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将学校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促进学校管理公开化,有利于理顺内部管理关系,有利于化解学校管理中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矛盾冲突,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办学宗旨。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高效运转。民办学校是由出资人、董事、校长、教职工等组成的多元利益共同体。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在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协调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受益、决策、激励、风险等问题,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使学校内部不同机构发挥最佳效能,使学校各项工作运转高效。二、突出治理重点1、 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要分类建帐,分类核算和管理,要按规定将所有属于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或者理事长、理事成员名单及简历须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根据“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民办学校的董事长、理事长不宜再兼任校长,两者须分立。在董事、理事的人员构成上,必须严格限制有亲属关系的董事、理事的比例。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独立行使对学校资产、财务状况等情况的监督。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独立行使对学校资产、财务状况等情况的监督。理顺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据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办学章程,明确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理事长)和校长的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重大作用,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校长在董事会(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教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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