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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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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7/26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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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更好地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正常、高效地运行,同时也为理顺职责,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机电部(一)负责对全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改进工作;(三)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故障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四)负责对监测电缆的悬挂位置、监测设备的供电电源及各采掘工作面的***电闭锁进行统一设计;(五)负责绘制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第三条通风部(一)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各类环境监测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进行业务管理,制定详细安设标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二)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参与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故障及事故的追查分析。第四条调度室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的监督工作。第五条安全部(一)负责对***监测监控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故障及事故的追查分析。第六条机电运行工区(一)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其它机电业务工作。(二)负责全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三)负责全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调校等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记录、图纸和牌板等工作;(五)负责监控系统中心站及网络服务器的值机、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原始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工作;(六)负责每天将监测日报表上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风部长审阅;(七)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八)负责采掘跟踪图纸的填充及监测监控系统基础数据的及时更新;(九)负责模拟量传感器的送检工作。第七条其它监测设施使用单位(一)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所有***探头按规程、措施标准悬挂;(二)负责本单位所有监测设施的监护工作;(三)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监测设施的标准化工作(电缆悬挂、零部件齐全、接地线齐全等);(四)负责监测电缆的回收工作,需要延伸监测线时负责将线运到延伸地点;(五)负责配合运行工区完成监测设施的安装、调校、回收及故障处理工作;(六)负责监测电源供电开关的维护工作。第三章管理规定第九条监测系统的设计(一)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由机电部,通风部负责审核;(二)机电部负责监测设备的供电电源及各采掘工作面的***电闭锁的设计;(三)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及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十条监测系统的安装(一)监测设备设施在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检查合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相关单位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二)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专用开关为监测设备供电,安全监测设备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确保提供的电源稳定可靠。操作时队组负责供电和闭锁开关的安装及接线。(三)在需安设馈电传感器的地点,队组应安装一段非屏蔽橡套电缆供馈电传感器取信号;(四)因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改变、动力系统改变、闭锁改变等需倒移、加装监测设备时,施工队组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经通风部同意,机电部签字后及时移动或安装监测设施;(五)在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必须在开工验收前三日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经通风部签字后(必要时附图)送机电部。(六)掘进过程中需倒移风机时,队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部,机电部根据负荷情况通知队组,由队组与机电部沟通后在倒移风机时安装监测供电开关,供机电工区加装监测设备用。(七)掘进方式改变(机掘或炮掘)需改动工作面断电点时,队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经通风部签字后(必要时附图)送交机电部;(八)对于规程措施中未规定而临时新增加或改变位置的甲烷传感器等监测设备,由通风部以书面形式(必要时附图)明确安装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机电部以书面形式明确断电闭锁开关、监测设备供电开关等,机电工区负责完成安装工作;(九)监测设施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根据规程、措施中有关监测部分对监测设施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机电工区进行处理。当出现监测设施丢失或损坏情况时,按附件一规定价格进行处罚。(十)需要延伸监测线时,使用单位负责将线运到延伸地点,并于报告时间的前一天中午12:00之前通知机电部打报告。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一)使用单位机电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及监测电缆的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