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10117( 颁布时间) 19910101( 实施时间) 云政发[1991]5 号( 文号) 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标准第三章收费办法第四章水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 促进节约用水, 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国发〔 1985 〕 94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精神, 结合我省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或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核定水费标准工作的领导。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 要做好水费标准的核定、计收、使用和宣传教育工作。工程管理单位要搞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爱护水利工程设施, 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 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该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第二章消费标准第五条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一)确定合理的供水成本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蓄水工程和引水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2 . 5%计算, 大修理费率按1%计算; 提水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4 . 5%计算, 大修理费率按1 . 5%计算。年供水量按多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计算。对配套不全的工程, 计算工程总投资时, 要加入配套所需的投资。计算农业和非农业供水成本时除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的计算办法相同外,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中,农业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投物折资和筹资的固定资产值; 非农业供水则要包括农民投劳投物折资和筹资的固定资产值。(二)核定水费的原则全省不实行统一水价,各类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由各地、州、市、县水利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 依据本办法拟定, 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并报省水利水电厅、省物价局备案。对各类用水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等于农业供水成本; 经济作物水费标准应略高于农业供水成本。 2、非农业水费。非农业水费标准按等于非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加一定的年盈余核定。年盈余的计算,工业水费按供水投资的4-6% , 城市生活水费按供水投资的2-3%确定。各地核定水费标准时, 要考虑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承受能力, 但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 确定的水费标准低于其供水成本的,其差额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一) 农业水费: 农业水费中, 粮食作物原则上应征收粮食, 也可以粮食定标准,按当地当时粮食议购价确定折算标准,征收现金。 1、自流灌溉: 按水方收费, 粮食作物用水每100立方米收粮食(种什么收什么) 2到3公斤或1 . 5元到2 . 5元; 经济作物( 包括蔬菜、烤烟、甘蔗等) 用水, 生100立方米收2 . 5元到4元。按灌溉面积收费,粮食作物每亩水稻每年收稻谷10公斤到15公斤;每亩包谷每年收包谷4公斤到8公斤;每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