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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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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pdf

上传人:文档大全 2020/7/26 文件大小:1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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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外合同纠纷管辖 浅议我国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条款[摘要]所谓我国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指的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我国法院对这三类合同进行专属管辖,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正,专属管辖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文章拟从专属管辖的本质以及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的分析两方面进行简要论述。[关键词]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制度一、专属管辖的本质所谓专属管辖,通俗地来讲,它指的就是对于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来进行管辖,他国法院则不能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一国法院要想其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能够得到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那么就要科学合理地确立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这将会对判决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其相应范围。对一国的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一般都会给予尊重。专属管辖的设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得到避免。但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在专属管辖范围上的设置并不相同,所以,专属管辖也有可能会引起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难以界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就必须要协调合作确立合理的专属管辖范围,以找到和本国司法主权的平衡点。二、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专属管辖的分析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266条有如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专属管辖条款中并没有纳入该条款,但是从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都统一由我国法院管辖来看,它显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具体体现,并在司法过程中将其运用于实践。从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来看,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并不存在由一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况,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多数认为它并不利于我国涉外经济的发展,总结起来,主要有几下几点原因。。在相关法律文本中,往往将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混同使用。所谓公共秩序,国际私法对其进行了如下定义,即:一国在特定问题上、特定条件下、特定时期内的重大利益所在,它可以表现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诸如宪法、刑法、警察与公共治安法、财政法和税法之类的强行法。如果我国在履行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时关系到我国的重大利益,那么为使我国国家利益得到保护,应当实行专属管辖。从我国相关法律来看,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的就是我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平等协商之后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合同主体双方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私主体,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务院以我国当前经济情况为依据,并围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批准并实施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还对涉及国家安全或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正,严格禁止外国资本投入到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敏感行业。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投资领域必须要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因此,允许设立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显然不会关系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