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制度腐败的延伸 2002 年7月, 国土部发布了 11 号令, 决定停止商业化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 实行招拍挂。从此拉开了土地以价高者得的竞争大幕。 2004 年国土部从防止腐败的角度出发让“中纪委”“监察部”等一些与市场和土地供给无关的部门成为了文件制定的主角,给“土地招拍挂制度”戴上了防腐败的高帽, 让价高者得合理合法化的同时, 也限制了官员在土地出让之中的自由裁定权以及腐败的机会。但这个招拍挂制度的结果是“价高者得”推动了地价的暴涨和房价的上升。土地财政及利益驱动让官员们将从腐败中获取的个人利益变成了官员们整体利益的提升, 变成了 GDP 的增长和升官发财的机会,以及经济增长中整体工资奖金收入水平的提高。当社会对房价过高产生极大的不满时, 也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房价过高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土地利益的获取。当市场中政府垄断着土地一级与二级交易的权力时,土地价格在房价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2008 年为此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政协大会提交了土地价格与税收占房价的比重过高的提案,随后引发了一场地价高低的争论, 最终社会所看到的仍是天价土地不断出现的报道和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并涨幅远远高于房价上涨的事实。 2009 年的刺激政策再一次让社会从房价的下跌中惊醒, 房价随经济的增长再一次成了替罪羊。 2010 年人代会之后的数块天价地不但引发了“总理说了算还是总经理说了算”的争论, 也引发了“国十条”遏制房价的被称为是史上最严厉的调控。但如何解决房价过高的问题呢? “价高者得”不得不被迫退居二线,为防止天价地被上级的约谈, 政府修改了土地的出让办法, 也再一次将腐败延伸到土地出让之前。只要是非市场化的垄断, 在非民主监督法制条件下,就永远也无法限制寻租的出现。不在这个环节出现就在另一个替代环节中爆发。政府或政府的执行部门一定会用各种手段与政策博弈而找到对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公共资源转换成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的空隙, 这也是今天我们面临的制度性腐败的困境。土地招拍挂制度公平吗?毫无疑问这个制度比完全由长官意志说了算的协议出让要透明与公开, 也相对公平, 却并非是市场所理解的公平或竞争中的公平。表面看也许价高者得更显得无懈可击, 但实际的情况却并非如此。也许今天的腐败已不再是局限于贿赂、不再是多数干部所贪的个人私利, 已无法用金钱交易来代替, 但仍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的腐败,只是表现形式更加合法化了。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五, 大约都应列入制度性腐败之中, 或说是“逼良为娼”的一种被迫。一、设置土地缺陷性障碍。当政府无力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时, 就不得不利用地方的融资平台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政府融资、垫资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于是这种一、二级联动的诱惑就成为地方政府屈于弱资金实力之下的一种承诺,以吸引大量的资金进入城市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与新区建设。政府的资金实力不足, 又不得不吸引资金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以用土地收益弥补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的不足, 于是就会用二级开发的吸引和一级开发的相对低成本作为条件交换。但又不能违反中央政府的硬性规定, 于是就有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预留土地缺陷性障碍的方式, 以保证进行一级土地开发的企业在大量的事先资金投入之后换取二级开发的利益。要防止在公开投标时有其他的企业竞争, 于是就有了投标条件中预先告知的特殊因素,如必须借道于一级开发企业的施工道路、必须与一级开发企业协商市政站点的使用及费用、必须与一级开发企业协商教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必须与一级开发企业协商最终的拆迁日期等等。总之, 这些遗留的问题其实都是预先设计的陷阱, 一方面可以限制更多的企业投标以提高土地的成本; 另一方面可以在吓不走的情况下为一级开发企业弥补利益上的损失, 大多这种特定条件的设定都会让原有的开发企业如愿以偿的获得二级开发的权力。更有甚者会用私下与一级开发企业签定土地收益分成的合同, 用超额分成的方式让原一级开发企业拥有更优的竞标条件和更能共同推高土地价格的能力, 至少让政府可以在以后的土地标价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二、设置定向建设的特殊要求性障碍。许多地方政府为满足于城市吸引资金的要求,会在土地交易之前进行特殊性的招商, 并按招商的要求对公开上市的土地设定定向建设的特殊要求。如北京 CBD 东区中服地块就设定必须是金融企业投标的前提, 一些地方则设定必须有某级别专门的五星级酒店、某些设定必须是企业注册资本在多少亿元以上并具备全国发行的文化传媒资格、某些限定商业经营必须保证有多少家世界顶级品牌、某些办公楼必须保证有多少银行或金融机构总部……政府完全可以用公开的方式设计对号入座的投标模式, 从限定投标企业资格到限制物业经营方式等, 让大多数企业无法在公示的短期时间内满足上述的条件, 以至于无法参与投标。让特定的引资对象可以轻易的中标。名义上的公开就演变成了唯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