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分析
论文摘要证据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大陆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之下,在证据保全制度上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下面本文将详细探讨证据保全制度的作用、不足基于完善的策略,确保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范性操作。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制度作用策略
民事诉讼所指的是将法院知道的、当事人承认的、公认的事实除去之后,当事人提供其他的证据来支撑自己观点,并进行的辩论,同时法院必须对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进行调查,该调查的性质属于诉讼后调查,因此,在现实中可能存在证据遗失或者是毁灭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无法判定事实,基于此,目前全世界都在针对证据的保全问题寻求解决的策略,进而找出了可先行调查的对策来促进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制度的作用
,人们考虑到诉讼后调查,证据可能遭到毁坏或遗失,这是它产生的前提因素。基于证人可能发生居住地的转移、死亡,或者是随着时间的延长,记忆变得模糊,亦或是证据可能发生变质等情况,均可以先进行证据的保全。它是以保证事实的客观和公正为目的,它是证据保全制度的基本功能。
,也就是事件当事人向法院了解对方证据收集的最终目的,这一词汇最初是出现在英法美这些国家,而我国最初则被称之为证据交换,它使当事人双方都对事情的状态有一个全面了解,进而促进对客观事实的了解,保证诉讼外纠纷的更好解决。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该功能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观念主要包括了以下两种,一是确性事实以及保全证据均是起诉前的证据保全功能,二是两者是证据保全本身就具备的工能。而更多地人将其偏向于后者的观点,其主要是因为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加以阐述,同时为后期的诉讼打下基础是证据保全的目的。
、和解、调解以及仲裁是目前纠纷解决的主要路径,其中诉讼要求了裁判者在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对公民的权益进行维护,它属于保持社会稳定以及解决纠纷的机制和保障。在过去,纠纷调解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诸多的问题出现在了诉讼中。目前随着制度改革的深入,使得相关的人或物在诉讼前均得到调查和确认,也使得当事人明确了自身的权利,进而促进了纠纷的和解。
二、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不足
(一)适用的条件单一
与其它国家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相比较之下,我国的制度在应用条件上具有单一性,主要适用于后期取证难或者是证据毁灭的情况,但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却对该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二是后期可能取证困难或者是证据消失;三是证据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里证据的保全作用既是帮助解决诉外纠纷,同时也对终结诉讼的效率提升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扩充,保证其使用条件的多样性。
(二)欠缺保全的形式要件
基于在相关的法规中,尚未对证据保全的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使得在进行实践的过程中,法官的判决缺乏客观性,分析仅以字面的保全作为参考依据,而忽视了对保全理由、证据以及当事人等相关因素的明文规定,进而导致了当下的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处于混乱的状态。目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