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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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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1201( 颁布时间) 19970101( 实施时间) 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6 年 11月 22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经营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保护文化活动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要,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包括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歌舞、游艺、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 在综合文化娱乐场所内从事的台球、保龄球、溜(滑) 冰以及其他健身性娱乐活动的经营活动;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活动; (四) 美术品的收购、拍卖、展销以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 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书画裱褙等美术品的经营服务活动; (五)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的经营活动; (六)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和节目主持活动; (七)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表演活动; (八) 个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奏、演唱、舞蹈表演和其他文艺表演活动; (九) 演出经纪活动以及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合伙从事的经营性演出活动; (十)电影的发行和经营性放映活动;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文化经营活动及与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对文化市场应当坚持一手抓繁荣, 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及***秽、色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市、区) 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文化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 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对于在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审批第七条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审批手续, 领取许可证, 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 分别负责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工作: (一) 国家和省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 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市(州) 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 由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 属机构及其以下级别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个人申请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四) 其他单位以及外商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申请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由与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级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五)国家对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六)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授权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由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者、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