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中共长乐市组织部.doc

格式:doc   大小:38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共长乐市组织部.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20/7/27 文件大小:3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共长乐市组织部.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共长乐市委组织部中共长乐市委文明办长乐市人事局长乐市财政局长文明联[2010]2号关于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发放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和《福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榕文明委[2008]1号)文件精神,对获得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工作人员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长乐市级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乡镇、学校(不含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文明单位(乡镇、学校)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取消称号的当年起即取消奖励金。1、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发放对象为上年度12月份工资基金在册的在职人员,创建届期内在职不在岗人员(不含经过组织批准的借用、聘用人员)不在发放范围。届期内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该届期的实际在岗年限发放奖励金;2、派出单位、基层所站与所隶属主管部门(指人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指乡镇街道和长乐市一级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文明创建和评选的,主管部门的奖励金发放可包括此类派出单位、基层所站的全体在职在岗人员;3、企业单位奖励金发放对象为在岗干部职工,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4、届期内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奖励金,不得重复享受。二、发放标准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的奖励幅度,按不超过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国家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补贴起步水平标准之和发放;未规范津补贴的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按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计发;企业奖励金的发放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福州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80%发放;长乐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60%发放。三、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从本单位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奖励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四、有关说明1、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因届中复查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的,不得继续发放奖励金;能及时整改并通过复核验收的,可继续发放剩余年度的奖励金;2、文明单位(乡镇、学校)违反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该单位不得发放当年度的奖励金;3、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停发一年奖励金;违反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被立案查处或处分的,在被立案及处理(处分)期限内不得享受奖励金;4、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当年不得享受奖励金,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金;5、文明单位(乡镇、学校)每年奖励金发放应填写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发放审批表,经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组织人事、财政、文明办等部门在年底审核同意后,于次年1月份凭审批表由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按上述规定造册发放;6、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上级驻长乐直属单位以及企业的奖励金发放可参照本通知执行;7、奖励金发放要实事求事,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缴所发放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