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30106( 颁布时间) 19930106( 实施时间) 20011228( 失效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40号( 文号)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 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保证农业生产稳步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 系指本地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人口高峰年内对农产品的需求, 以及国家对本地区农产品的需要所必须确保的稳产高产农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以下称保护区), 加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下称土地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农田的地力建设和生产管理。第四条划定保护区应在市、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制订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保护区内的农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制订保护措施, 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第五条保护区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保护区内, 应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保护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划为保护区的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的耕地内建房、建坟、采矿、挖沙、取土、建窑。经批准征(拨) 用保护区内耕地的, 除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外, 凡占用一亩, 由用地单位开垦两亩。无后备资源开垦的, 由用地单位按被征(拨) 用耕地年产值( 年产值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下同)的五倍交纳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专门用于耕地开发和农田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具体收费及其管理、使用办法, 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牧业厅另行制定。第七条市、县应根据发展需要, 编制预备保护农田的计划, 有步骤地扩大保护区范围。同时,合理规划,积极开发新耕地。第八条农业部门要建立保护区农田质量档案, 监测农田质量和地力变化,制定养地投入指标,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和实施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农田建设规划, 建设稳产高产农田。全省耕地地力保护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承包经营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保护农田, 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化肥,合理耕暄和轮作, 严禁掠夺式经营和破坏土地,不得闲置抛荒土地。第十条因防洪、加固堤防等必须在保护区内取土的, 可在预先确定的范围内取土,遇抢险等紧急情况不在此限。第十一条严禁向保护区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不准施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对原建的有污染的企业和工程, 应限期治理。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工程。第十二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管理、建议保护区和保护耕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 非法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 恢复耕地原貌, 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